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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按医院的类别和缴费档次确定待遇标准。目前,乡镇卫生院、一类医院、二类医院、三类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100元、300元、5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分别为85%、80%、70%、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16万元、二档18万元。此外,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住院不计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增加10%;农村户籍70岁以上老人在乡镇卫生院和一类医院增加5%的支付比例,在二类和三类医院住院增加10%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根据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分为2-5万元、5-8万元、8-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4种情况,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别为50%、60%、70%和80%,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30万、二档50万元。
同时,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划入20元,用于村(居)级卫生站门诊消费,方便参保居民在基层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刷卡消费,即时结算,用完为止,结余资金可结转次年门诊使用。此外,患有高血压病(Ⅱ期)、冠心病等23个病种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手续,在门诊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受理下半年申报,待审批通过后从7月1日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11月1日至30日受理次年上半年的申报,待审批通过后从次年1月1日享受相关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