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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前期手续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2-13 09:11:31
浏览次数: 821网友评论: 0

京民福发〔2015〕6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本市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前期手续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消防支队、国土分局、环保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各项手续,根据民政部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许可机构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的规定,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在现场核查和相关资料检查后,向其出具《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以便建设单位到所在地的规划、国土、环保、发改、住建、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附件:1.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

3.申请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诺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0日

附件1

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

xxxx(建设单位):

您(建设单位)于×年×月×日,来我局提出拟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咨询相关政策,其项目基本情况为(项目名称、具体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量、房产或土地等项目具体要素以及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材料)。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已对您(建设单位)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有关前期筹备工作进行了指导。请您(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到规划、国土、环保、发改、住建和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待满足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后,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我局再根据您(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正式受理设立许可。待您(建设单位)取得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可依规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该筹备指导意见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两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民政局

××年××月××日

附件2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

xxxx(建设单位):

您(建设单位)于×年×月×日,来我局提出拟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咨询相关政策,其项目基本情况为(项目名称、具体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量、房产或土地等项目具体要素)。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已对您(建设单位)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有关前期筹备工作进行了指导,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进行了说明。经双方协商同意,您(建设单位)自愿签署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诺书,并提交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材料。请您(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到规划、国土、环保、发改、住建和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相关政策要求,享受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相应优惠政策。待满足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后,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我局再根据您(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正式受理设立许可。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您(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法人登记机关进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待您(建设单位)取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可依规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该筹备指导意见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两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民政局

××年××月××日

附件3

申请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诺书

区(县)民政局:

xxxx(建设单位),计划位于(具体建设地点)投资建设一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贵局对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已进行了详细解读和明确,我方自愿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经设立许可后,我方将注册成立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法人单位,并按照非营利性养老的有关要求运营和管理。将承诺如下:

一、坚持公益性方向,不以营利为目的。养老机构经营所得利润仅用于自身发展,如改善机构条件、引进技术和人才、开展新的养老服务项目等,不用于投资者回报、分红、转移投资等用途。

二、在机构建成后按照要求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等对非营利性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接受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机构养老服务,不超出服务范围开展其他服务项目。在服务期间将不改变用地规划和土地用途,未经批准将不擅自转让养老机构。

四、如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自愿接受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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