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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市: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实行协议管理宝人社发〔2015〕131号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16 20:40:18
浏览次数: 578网友评论: 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5〕38号)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协议管理

取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非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协议管理。采取评审的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协议单位。

二、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选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三)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四)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三、评审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二)具有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等级证书。

(三)在现营业场所营业一年以上。

(四)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符合协议管理的基本原则及其它相关条件。

四、评审程序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一)公告。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要和布局等要求,结合经办工作实际,提出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需求意见,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需求情况或上级的相关要求,确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数量及区域,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申请。具备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或协作机构应独立申请。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人社等部门、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专业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评审组。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由评审组进行集体评审,量化打分(见附件3)。评审组依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原则,提出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意见。

(四)公示。经综合评审后,对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医疗机构,在其所在地相关位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确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签订协议。被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单位,由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开通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办理结算手续。

五、要求

(一)材料报送。按本通知规定内容,申请材料为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应附目录并编号,按顺序装订成册,资料应当使用a4纸。申请表内容除签字外均需打印,不得手工填写,签字 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二)变更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型,以及名称和等级发生变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要在发生变更或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资格。

(三)监督管理。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及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达到取消协议资格的医疗机构,相关经办机构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附件:1、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下载点击此处

2、宝鸡市城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申请书下载点击此处

3、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评审量化打分表下载点击此处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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