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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4〕21号)

文章来源:滨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1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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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滨政发〔2014〕2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良性互动,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四级管理服务网络基本建立。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床位占社会养老床位总量的比重达到60%,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提供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强化养老服务发展整体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我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规划,科学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合理确定养老设施规模布局。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3—5万人、1.5—3(不含)万人、1—1.5(不含)万人、0.5—1(不含)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1085平方米、75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监督核定,交所辖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在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发挥社区多种设施作用。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

益。鼓励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规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服务实体,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2015年,各县(区)全部建立县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费用代缴等适合老年人的项目服务。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一律由县(区)办理,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除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鼓励外地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机构。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要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功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充分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村现有资源和闲置土地、房屋,采取灵活多样、切合实际的方式进行改造和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发展养老服务,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工委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农村养老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健全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制定并实施不同规模、不同服务类别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办法和措施。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政府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加强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将养老机构规范化服务纳入申请资金补助等政策条件范畴。支持社会组织直接管理运营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开展老年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咨询评估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

提升从业人员质量。充分发挥民政部在我市设立的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一站式基地作用,不断扩大招生范围,提高质量和水平,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按照鲁政发〔2014〕11号文件相关要求,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落实。

(七)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编制养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产业发展。培育养老市场主体。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扶持连锁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企业聚集发展,探索建设县级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及乡镇(街道)老年服务街区。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专区专柜。

(八)推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

做好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等8方面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开展养老服务业“十百万”行动计划,即十项重点优惠政策、百家重点扶持养老项目、万名专业从业人员,对列入重点项目建设储备库的项目,在土地、资金、税费等政策上予以倾斜。重点在滨城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惠民县开展敬老院“一院多能”试点,在阳信县开展养老机构集约式发展试点,在博兴县、无棣县开展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试点等,其他县(区)同步开展综合改革。加快邹平县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县改革进展,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邻里养老互助点等试点,实行典型引路、整体推动,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全面改革。

(九)推进医疗和养老融合式发展。

制定医疗和养老融合式发展实施方案,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和医疗服务功能。卫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单位设置医疗机构,对符合设立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卫生室及设立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利用医疗资源和闲置用房开展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健、康复方面的优势,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保健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与老年人家庭的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推进面向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

四、政策措施

(一)保障建设用地。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

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财政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1.建设补助。

对社会化养老服务设施,在省补助基础上,市级专项资金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内容是:

(1)养老机构。自2014年起,对市直、滨城区、沾化区、无棣县、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新增床位数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5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一次性改造补助。对惠民县、阳信县、博兴县、邹平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从市级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具体

办法另行制定。

(2)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自2014年起,对符合省财政补助条件的,市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

(3)农村幸福院。自2014年起,对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的农村幸福院,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博兴县、邹平县每处补助1万元,对其他县(区)每处补助2万元。

2.运营补助。

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在省补助基础上,市级专项资金再给予运营补助,自2014年起连续补助3年,具体内容是:

(1)养老服务机构。对运营一年以上且运营管理良好、服务达标、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市级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每2年对养老机构进行一次星级评定,择优给予奖补。

(2)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真正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良好、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条件的一、二、三类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750平方米的,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连续3年,每年给予0.5万元的运营补贴。每2年对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评定,择优给予奖补。

(3)农村幸福院。对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真正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运营管理良好的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1000元运营补助。

(4)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办补助。

3.政府购买服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60岁及以上低保家庭老年人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55周岁及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通过政府购买居家服务给予养老补助。对市辖区内上述人员实行居家托养的,连续3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每人每月50元给予补助,其他县(区)参照此标准执行。市级对养老服务机构参加保险、居家养老服务点运营给予适当补助。

(三)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风险防控政策。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展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五)人才就业政策。

自2014年起,对市级组织开展的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按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助。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将按技师、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将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考核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养老护理员业务考核,考核优秀人员每人每月享受市级补助500元,期限为4年。

(六)老年人保障政策。

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落实好优待老年人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等政策,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护理问题为重点,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府主导。

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级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要建立市、县两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养老服务项目评估与评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以及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等事项。

(二)深化体制改革。

建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机制,应加强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在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完善行业发展政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先行先试,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三)强化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定期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制定细化的落实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工作效果,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责任分工,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合力。

(四)注重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引导、培育、扶持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建立为老服务奖励机制,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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