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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驻外销售人员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时是否要求确认本人的事故责任?
相关案例
某贸易公司专门代理销售各种酒类产品。今年5月份,该公司驻外地的一名销售业务员,在晚上到酒店销售完白酒后返回住处的途中,因为闯红灯被撞伤。此后,该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要求公司予以申请认定工伤。公司认为该员工违反交通规则,已经构成违法,且在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上属于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那么,该销售人员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答:目前在处理工伤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而大多数的实务工作者一看到交通事故,就想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第6项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就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第5项还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如果能够满足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此类情况后,在工伤认定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因工致伤和外派工作的证据,而无需提供道路交通责任认定的证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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