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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鹤岗市:《社会保险法》宣传(四)工伤保险

文章来源: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3-01 14: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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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资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嘱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22、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3、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4、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分别由谁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6、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7、工伤职工由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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