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
loading..
首页 导航 移动端 北京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资讯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文章来源:楚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05:25:19
浏览次数: 184网友评论: 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州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7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工作报告》、《2014年楚雄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015年楚雄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计划的报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相关问题的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楚雄州人民政府所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归集科、提取科、信贷科、信息科、稽核科和会计科7个科室,下设9个县级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州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4家,比上年新增1家。全年实缴单位2505家,实缴职工11.8万人,缴存13.86亿元,同比增长8.96%。当年新开户单位123家, 新开户职工1090人,净增单位20家,缴存职工减少0.08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96.81亿元,缴存余额32.9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71%、6.98%。

(二)提取:全年提取11.7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84.42%,比上年同期增加7.3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63.84亿元,同比增长22.4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州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15 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6家,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92笔4.79亿元,同比增长25.38%、69.26%。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39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州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5万笔46.35亿元,贷款余额26.4亿元,同比增长9.38%、11.55%、5.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0.1%,比上年同期减少1.28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没有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购买国债,国债余额为零,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州结余资金存款7.38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含)0.9亿万元,1年以上定期0.03亿元,协定存款6.45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80.1%,比上年同期减少1.2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2072.15万元,同比增长0.65%。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330.6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0741.49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5383.06万元,同比降低-9.86%。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4829.8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45.08万元,其他支出8.12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689.09万元,同比增长11.07%。增值收益率2.03%,比上年同期增加0.0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40.3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00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548.7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5548.75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217.2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821.78万元,同比降低61.3%。其中,人员经费411.76万元,公用经费39.04万元,专项经费370.9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无逾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年度贷款余额的1%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217.2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22%。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无项目贷款,未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0.64%和8.96%。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7%,国有企业占17.89%,城镇集体企业占5.23%,外商投资企业占0.0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5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9%,其他占8.43%。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24%,中等收入群体占57%,高收入群体占19%。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96万笔11.7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4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0.6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3.39%,租赁住房占0.3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2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1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59%,其他占2.64%)。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5566.9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6.57%,比上年同期减少2.1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0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20%,90-144(含)㎡占54%,144㎡以上占26%;新房占65%,二手房占35%。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7%,中等收入群体占61%,高收入群体占22%。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州无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8.98%,比上年同期增加19.6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5年,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的规定,根据州统计局提供的楚雄州2014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3元的基数标准计算,我州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1387元,缴存比例仍按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5%,不得超过12%的规定执行。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截止2015年2月28日止,存贷款执行利率为: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为2.3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25%。

2015年3月1日起,根据银发【2015】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下调至2.1%;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至3.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至4%。

2015年5月11日起,根据银发【2015】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下调至1.8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至3.75%。

2015年6月28日起,根据银发【2015】19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的通知》: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下调至1.6%;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至3%,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至3.5%。

2015年8月26日起,根据银发【2015】26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下调至1.3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至2.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至3.25%。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根据楚公积金发【2015】4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相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3月6日起,全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贷款政策按单、双职工分开,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双职工为30万元。

4.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是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中,只要有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便可每年提取12000元用于支付房租。二是认真贯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云建金﹝2015﹞519号)文件精神,缴存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业务时,除提交《提取转移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外,申请人无需再提交任何其他证明材料,按申请人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提取。

(2)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一是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职工家庭(即: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二是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三是继续与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合作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各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州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相关要求。

(3)开办省内异地贷款,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即云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论在何地购房,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贷款。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1)于2015年1月1日起开通楚雄住房公积金免费短信服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按月发送给本州每一名缴存职工,受到缴存职工的广泛好评。

(2)于2015年9月10日起开办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缓解了窗口前台办理提取业务的压力。

(3)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便民服务举措亮点纷呈、各具特色,一是各县管理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服务qq群,及时在qq群宣传政策,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释疑解惑;二是推行窗口服务人员 “每月之星”评比;三是组织召开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业务培训会议,召集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员进行贷款新政宣传及业务培训。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8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楚雄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183人参与 | 0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