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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淮安市: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文章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16 21: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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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小孙应聘到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做操作工。企业与他约定,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他的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久前小孙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扎伤手指,企业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就不管了,小孙能否向企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回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该条例还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过程,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企业不能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与小孙建立了劳动关系,他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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