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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欠费补缴后,如何报销住院时费用?
提交时间:2016-04-07 到期时间:2016-04-14
[来自:宜昌市民e家手机客户端]
提问者:
市人社局
您好!欢迎您咨询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因断保欠费再次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对断保欠费进行补缴,断保欠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或不足额补缴的,从再次参保缴费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补缴后到政策规定能享受医保待遇前已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能报销。如果是单位未按时缴费,则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09]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到“用人单位未参保及断保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如您对上述答复仍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局医疗监管科,联系电话:6731337。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