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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丽公积金〔2016〕18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暨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21 23:01:52
浏览次数: 942网友评论: 0

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定于2016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基数

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标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8号)和《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公积金〔2015〕32号)文件执行。其中,教育(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70%的)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为1350元;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60%)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为1800元。

二、月缴存最高、最低限额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在岗职工2015年平均工资数据,经计算综合确定:

(一)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224元;

(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最高限额为581元;

(三)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限额为300元。

三、调整方法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于2016年6月20日至30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我中心一楼办事大厅拷取原始数据格式,将调整好的新数据录入拷盘,并打印调整表及2016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财政供养的单位需财政相关处室盖章,核实后及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52714617@qq.com,并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我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审核,联系电话:2051634。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从2016年7月起,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2016年7月份有人员变动的单位,请单位经办人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在拷取原始数据格式时应告知我中心工作人员。

五、年度验审

请各单位务必按填表说明,填写好《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与工资基数调整材料一并上交到我中心。单位信息如有变更,需另填写《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请各单位于7月15日后到我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填好《住房公积金对账回执》。

附件:

1、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

2、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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