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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7-01 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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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16〕6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必须将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作为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关心此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分管负责同志要主动靠上,亲自安排、协调,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难题。对工作进展慢的县(市、区),要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情况,取得支持。要与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工会等部门密切合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落实“同舟计划”制度措施。2016年是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一年,也是关系“同舟计划”顺利实施的决胜之年。按照“建设项目基本实现按项目参保”的目标要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工会等部门制定2016年工作计划和落实“同舟计划”的具体安排,进一步明确任务、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及时研究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划、宣传、社保经办、劳动监察、信息技术等业务单位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各市制定的具体工作措施和2016年工作计划,请于5月 25 日前分别报省厅工伤保险处和省社保局。

三、认真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统计工作。各地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进一步核实情况、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建设项目开工及参保情况。各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计方法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5〕159号)要求统计参保人数并按月报送的同时,根据开工项目数、在建项目数、参保项目数统计项目参保率,于每偶数月5日前将上两月项目参保率分别报省社保局和省厅工伤保险处(见附件)。各市要重视建筑业参保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省厅将视情通报各市工作进展情况。

四、着力提升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信息化水平。扩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支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领取等业务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推动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即时结算。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职工发放社会保障卡,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建筑业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建立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相关信息共享。各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信息系统建设,省厅将加强指导,适时进行调度督查。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市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快处理。同时,要主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工会等部门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针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重点开展工作。省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督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各市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厅的工作联络,名单请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传真):0531-86013891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系人:刘东民 杨志伟

联系电话:0531-82920760 0531-81915838

传真:0531-8292022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6日

附件:鲁人社函【2016】65号-建筑业参保

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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