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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48号)

文章来源:陕西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16 1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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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民发〔2016〕4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卫生计生委:

为推进我省医养融合发展,根据《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现就我省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政策宣讲工作

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申办人要求对材料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及的服务。做到办事程序清、办理效率高、支持政策明,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二、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筹建指导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采取简政放权、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等措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和审批权限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市(区)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四、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0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和医疗领域,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养老机构政策扶持,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享受社会办医政策扶持。

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任意提高许可标准、人为设置准入条件、互相推诿扯皮或不作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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