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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宝人社函〔2016〕204号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10:20:04
浏览次数: 436网友评论: 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其中原有40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中,中央32元,市级4元,县区4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成人个人缴费150元,低保、残疾、低收入家庭个人缴费50元,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少年儿童个人缴费调整为90元,低保及残疾人个人缴费5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调整为90元,低保及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50元。具体筹资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执行。

附: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单位:元

人员类别

人员性质

各级财政应补助标准

个人缴费

合计

县财政

(元/年)

市财政

(元/年)

省财政

(元/年)

中央财政

(元/年)

小计

标准

居民

正常

28.00

28.00

84.00

300.00

440.00

150.00

590.00

低保

32.00

76.00

102.00

330.00

540.00

50.00

590.00

三无

32.00

126.00

102.00

330.00

590.00

590.00

残疾

32.00

76.00

102.00

330.00

540.00

50.00

590.00

低收入家庭

32.00

76.00

102.00

330.00

540.00

50.00

590.00

重度残疾

32.00

126.00

102.00

330.00

590.00

590.00

少儿

正常

28.00

28.00

84.00

300.00

440.00

90.00

530.00

低保

44.00

44.00

87.00

305.00

480.00

50.00

530.00

残疾

44.00

44.00

87.00

305.00

480.00

50.00

530.00

大学生

正常

140.00

300.00

440.00

90.00

530.00

低保、重度残疾

175(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财政补助)

305.00

480.00

50.00

530.00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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