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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东莞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和《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16: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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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和《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籍)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两年以上,男性50岁(含50岁)、女性45岁(含45岁)以上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职工符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交验相关证件后,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含房改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改房有关资料;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市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以上四种情形持相关资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当月余额;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分期付款合同分期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当月余额),并应在购房合同生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地产权证》)半年内办理提取。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二)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理封存)。

(四)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其他贷款合同,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每半年提取一次)。

凡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超过三期(含三期)以上的,暂停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待还清逾期贷款之后再行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籍)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如租住私人住房的,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等。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

辞职、下岗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及购房贷款时可凭有效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四、办理上述各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身份证和相应证件外,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立等可取。

五、单位或其他人员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单位证明或委托书、身份证等。

六、职工因非住房规定用途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需由法院判决后出具法律文书,方可办理提取。

七、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一)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将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并盖章;

(三)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

(四)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贷款程序、条件,严格贷款审批,规范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对借款人的要求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持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借款人必须以自住为目的,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二)借款人收入的计算。借款人一般不需专门提供收入证明,月收入按借款人及配偶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推算。其他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同意用其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其收入予以计入。未依法缴交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不予计入。

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月收入按如下方法计算:

月收入= (单位月缴额+个人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三)每月还款额的限定。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一般不超过50%,经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后,最高不超过70%,同时每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用其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公积金月缴额之和。

(四)借款人因购买一手商品房申请借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借款人申请借款时用《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属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申请借款时,借款人及用于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必须一起签名及按手印,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承诺书》。

(七)借款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清偿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因改善自住住房条件需再次贷款的,可在贷款还清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

(八)对有贷款逾期3期以上记录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住房、抵押物的限定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并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借款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借款,以《房地产权证》作抵押的,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所标注的交易价格的70%,或经中介机构评估出具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书》的6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决定。《证明书》所标交易价格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三)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而不能满足借款申请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购买别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购买一手商品房申请借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已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备案登记,盖有“东莞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章”。

(六)借款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申请借款的,必须先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并自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

(七)借款人向自然人购买二手房申请借款的,房屋必须先办理过户到买方名下,并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所贷款项划入以出卖方名义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内。

(八)借款人购买住房申请借款的,必须以所购买房屋作抵押。

三、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申请借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联)

2、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

3、抵押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借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3、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完税证明、契税

4、未付清房款证明或买卖双方约定说明书

5、抵押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

6、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时)

7、出卖人身份证、个人储蓄存折(购买二手房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此时要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

5、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2、设定抵押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此时要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

3、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

以上材料全部要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到管理中心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房地产抵押承诺书》;

(二)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出具《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按揭登记申请表》(购买一手商品房用)及《收件清单》给借款人;

(三)借款人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按揭登记申请表》到所购置住房属地房地产交易所及商品房开发企业加意见及盖章;

(四)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出具《准予贷款通知书》或《不准予贷款通知书》给借款人,并电话通知借款人;

(五)借款人凭《收件清单》到管理中心领取《准予贷款通知书》或《不准予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六)借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交纳有关贷款费用,银行为借款人开设还款账户;

(七)银行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市公证处、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公证、按揭手续(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的办理抵押手续);

(八)银行将所贷款项划入《准予贷款通知书》指定的账户内;

(九)银行将1份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给借款人;

(十)借款人不定期在还款账户存入足够资金,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所订立的还款日期每月从还款账户内扣款,借款人账户资金不足造成当月不能扣款的,按日累计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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