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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6〕17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内容
(一)将调整后的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和检验费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原有医保属性保持不变。
(二)对6岁及以下儿童门诊诊查费、儿科加收项目(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和临床手术类项目)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三)各统筹区对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医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应将上述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四)根据闽价医〔2016〕170号,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和项目编码、名称作了调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各统筹区要全面开展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促进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机制转换,主动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二)各统筹区要对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调整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重点对在省属公立医院就医或转诊患者的个人负担、医疗总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出变化情况分析,并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提出修正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与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分立项目)情况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