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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莆田市:关于明确办理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莆房金业管〔2016〕22号)

文章来源: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0-25 00:00:00
浏览次数: 341网友评论: 0

莆房金业管〔2016〕22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规范业务,防范资金风险,经中心研究,对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业务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除账户合并、还公积金贷款、离退休、死亡外)及贷款业务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存入业务档案保管。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时,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须账户合并后,才可给予办理。

三、职工办理特殊病症提取时,医疗费用的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证明,其有效期限为票据及证明出具之日起3年之内。

四、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即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测算公积金是否连续足额缴存,以开始缴存公积金的当月起算,补缴以前月份的一律不予计算。异地缴存年限需合并计算的职工,其异地账户需转移合并到本中心账户,并提供原籍缴存明细后才可予以认定。

五、除公积金贷款外,个人信用报告上的贷款,其结清以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的结清为准,如尚未结清,须本息一并计入月还款额。

六、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其名下有替他人担保,担保的债务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本息须一并计入月还款额。担保责任取消应以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为准。

七、贷后逾期3期(含)以上且未转正式抵押登记的,按股东会决议划扣房地产开发公司任何账户的资金或保证金,用于偿还逾期欠款。划扣保证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须在1个月时间内补足划扣金额,若没有补上,将暂缓办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楼盘按揭贷款手续。对没有再办理楼盘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处理。

八、楼盘报备准入前,管理部经办人员须先核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法人、主要股东[占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10%(含)以上]的征信。若征信有问题的,管理部须当天将情况上报信贷科和中心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九、拍卖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用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作为公积金贷款的评估依据,无需重新评估。

十、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卖方托管账户必须是卖方名下账户。

十一、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该职工及其配偶均不得申请退出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责任。

十二、各管理部须指定专人复核贷款材料的合规性,以确保贷款不违规发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25日执行。

附:《诚信承诺书》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诚信承诺书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于

年月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认真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及《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本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如存在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愿意接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闽建金〔2015〕1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1、在受理过程中,被发现提交虚假材料时,管理中心没收本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并将本人信息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2、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且按照中心规定的限期内全额退款的,管理中心将本人信息列入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3、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未按照中心规定的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将本人信息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4、对单位和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经当地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确认后,将上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予以曝光。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自愿接受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关的责任追究。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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