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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17 14:37:45
浏览次数: 383网友评论: 0

闽人社文〔2016〕3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5元,增加部分从2016年7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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