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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22 14:12:07
浏览次数: 296网友评论: 0

泸市公积〔2015〕117号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提

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中心各部室、区县管理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修订版)》已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31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贯彻《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川建金发〔2015〕91号)精神,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要求,现对《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泸市公积〔2015〕24号)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二、租房提取额度

1.每次提取额须小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金额提取。

3.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公积金上限金额为缴存职工每人每月500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5年泸州市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泸州主城区分租房租金500元/月左右、小户型套房租金1000元/月左右。)

三、办理租房提取的有效期和提取周期

办理租房提取的有效期为缴存职工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以职工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为审核依据。提取周期有两种:①按年提取;②按季提取。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

四、租房提取需要的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出租单位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提取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房应提交的资料

1.提取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交地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在全市房监所未联网前,其他工作地与缴交地不同的单位,需增加相关地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

2.提取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租房提取的办理流程

职工将以上所列资料提交到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处,由专管员根据本单位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公积金管理部审批后,及时将款项转到单位预留账户,单位根据《公积金提取清册》向职工派发公积金。

六、处罚条款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三年之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细则》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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