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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文章来源:民政部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30 15:17:26
浏览次数: 331网友评论: 0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0年5月12日贵州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分为总则、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计四十二条,在老年人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医养融合发展、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结算、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运用大数据助推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突出了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特色和亮点。

《条例》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条例》健全了老年人的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在家庭保障方面,规定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条例》还对“啃老”作出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在社会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特困老年人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后,可以收取适当费用项农村留守老年人开放,对经济困难、半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或者免费照料服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等。

为让老年人就医、出行更加方便,《条例》对相关服务做出了规定。在医疗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在交通方面,车站、码头、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条例》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关心下一代、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社会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老年人组织,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条例》注重运用“大数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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