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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衡人社函[2016]53号)

文章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2-08 05:53:36
浏览次数: 1777网友评论: 0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衡人社函[2016]53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保参保单位:

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和湘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市直各单位新制度经办启动工作已于10月份正式开始,为了推动经办启动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已进行基础数据采集单位经办启动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

2017年市财政已调整了市直预算单位的预算结构,在安排各预算单位经费时,将原来安排给各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调整为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从2017年元月份起市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也不再为工资统发单位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将由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保处)负责发放。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处于改革阶段,市机保处对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将采取社会化发放和全额拨款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对原在市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发放退休费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直接由市机保处进行社会化发放;二是对未进财政统发的单位采取先缴后拨的方式,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今后逐步过渡到社会化发放。现已近年底,有部分单位尚未进入市机保处新业务系统,请这部分单位按照市机保处经办启动工作时间安排表(见市机保处业务qq群)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办理参保异动等手续,务必于年底前做好业务经办启动工作,以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元月起在市机保处发放。否则,影响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由单位自行负责。

二、关于市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问题

根据湘政发【2014】27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由于市直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元月起由市机保处负责发放,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不能从基本养老金中支付。因此,从2017年元月开始,原由财政统发单位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改由所在单位自行发放;原一直由单位发放的仍由原单位继续发放。请各参保单位按规定发放到位,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关于做好市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2016年调待结算工作问题

根据湘人社发【2016】55号文件精神,今年10月,市人社局机保处已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进行了预调待。现各参保单位正在逐步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的业务系统管理,请已纳入新系统管理的单位及时到市机保处打印《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核对无误后再做好结算工作。

四、关于市直参保单位在职人员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代扣代缴问题

国家和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而我市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时间为今年10月份,滞后了两年多。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做好滞后期在职参保人员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补扣补缴工作,并从本单位在新制度正式启动之月起按月代扣代缴在职参保人员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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