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医〔2007〕93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市直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宣城市市直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结算办法
为加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根据《宣城市市直实施生育保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单位女性育龄职工凭个人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保险就诊卡》,生育(终止妊娠)时凭就诊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对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例定额包干结算。
一、定额收费标准:
标准 项目 | 定额标准 (每人次/元) | 备注 | |
生育费用 | 平产(顺产) | 1000 | 使用镇痛泵、超标准床位费及涉及婴儿所有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参保职工或其家属不愿正常分娩而要求剖宫产的,按平产定额结算,剩余费用由参保职工自付。 |
剖宫产 | 2400 | ||
难产 | 1400 |
二、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执行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医[2006]27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但终止妊娠选择无痛人流的麻醉药品及其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含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费用未超过定额包干额的,按定额包干额结算,参保职工个人不负担;超出定额包干额的,按定额包干额结算,超出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目录内的费用参保职工不负担,目录外的费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职工各负担50%。
第三条、对参保职工产假期间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服务项目记帐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按5:5比例负担。
第四条、参保职工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并发症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施行手术的医疗(服务)机构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第五条、参保职工产前所必须的检查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400元,产假期间由参保职工凭《生育保险就诊卡》及生育有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
第六条、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在外地生育的,其发生的生育及产假期间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先自付10%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