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2006年4月6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中指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设部在部署200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时又一次强调,2007年,建设部将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扩面工作,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实施前景也不容乐观。
一、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平、平等地对待农民工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年3月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原则中,首要的就是“公平对待”。所谓公平对待,就是要对进城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一视同仁,经济上要同工同酬,政治上要同权同责,使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益,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是产业工人,不应有任何身份界限,理应像其他城镇就业群体一样,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他们工作在城市,生活在城市,理所当然要享受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公共保障,因此,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他们享受“市民待遇”,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逐步消除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住房与户籍是农民工问题中的两大难题,使得农民工长期以来在薪酬、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社会福利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公平对待。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因而促进他们买房,在城镇安居乐业,减少回老家建房的农民工人数,从而造成农村自然村落的逐步消失,为消除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奠定物质基础。
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破题之举。根据有关报道,目前我国农民工数量在2亿人左右。但这2亿对中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作出重要贡献的群体,却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连最基本的工资有时候都没有保障,更谈不上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住房等公共福利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项综合工程,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打破的情况下,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只能是循序渐进,逐步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完善,作为“三险一金”四个社会保障项目中其中之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农民工身上,以此为起点,农民工在就业求职、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以及政治权利等方面必将得到更多的制度保障,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难点
目前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难度很大,影响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因素也很多:
第一,农民工工作主要集中在非公有企业中,非公有企业企业主的利益观导致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难度很大。非公有企业的老板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他们往往会认为给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增加企业的负担,于是强调企业困难,拒绝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非公有企业企业主即使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人单位与个人按月缴存,部分非公有企业企业主也可能会通过克扣农民工的工资来支付本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影响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第二,农民工自身因素影响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是现实生活中,农民工一般从事的是临时性用工工种,其流动性较大,大多数农民工即使知道自己有这项权利,但他们往往存有这样的心理,认为自己在农村有房子,有没有住房公积金,在短期内对生活没太大的影响,从主观上不去争取;二是。农民工工资普遍较低,如果缴纳公积金,他们能够拿到手的收入就更少,而对于家庭等着寄钱回去的农民工来说,即便知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也不如将工资直接拿到手寄回家;有的农民工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愿意参加住房公积金,认为参加住房公积金还要自己掏钱,不如将钱放在自己口袋里放心;三是农民工本身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农民工不知法、不懂法,当企业主不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也不知道用法律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目前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个供大于求的状况,与用工单位相比,对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工来说,即使清楚这一问题,由于担心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不敢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
第三,管理及配套服务跟不上影响农民工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劳动报酬的差异、地域的复杂性以及“两只脚”现象(农民工一只脚踏在城里,一只脚踏在农村)等因素,农民工的高流动性是不可避免的事实。目前也还没有制定出与农民工的高流动性相适应的管理办法,配套服务也没有跟上,比如还没有建立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网络,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还不能流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除买房外不能提前支取,住房公积金还不能异地存取等等,影响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工一旦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不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低等因素,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大,在农民工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管理运作难度也随之加大,这些都是影响农民工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因素。
三、改革创新,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创造条件
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真正惠及农民工群体,也并非简单将其纳入其中就可实现,而是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坚持自愿原则,分阶段、有秩序、有步骤地决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
首先,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是农民工诸多问题的其中之一,它的解决离不开政府支持。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群体的覆盖,必须在是政府主导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工会、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配合,构建一个解决农民工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社会支持体系,从而使农民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在政府有了积极、明确的态度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力争使广大农民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让广大农民工明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把企业是否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把是否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之一,各部门共同配合、协调,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住房公积金强制性缴存工作。 针对一些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等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故意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特别是对一些有能力缴而故意不缴、欠缴的单位,通过行政执法促使企业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必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再次,要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群体的覆盖,国家必须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如:应当针对农民工高流动性、工资低等特点以及非公有企业本身的不稳定性,出台全国一体化的政策,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网络,让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修改和完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出既方便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又能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使用办法,让农民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城市租赁住房和在农村建造住房;在其家庭面临变故或在其他急需用钱情形下可以提前支取住房公积金;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时候,由政府贴息和担保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供的廉租屋或廉租补贴等等。同时,应该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使住房公积金发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居住问题的作用,使农民工真正得到政府在住房社会保障方面的实惠,从而进一步调动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真正让住房公积金缴纳便利,提取与使用也方便,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农民工群体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项风华于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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