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北京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保险政策

上海市: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3-28 14:31:06
浏览次数: 2103网友评论: 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

(一)市、区两级财政一次性投入资金,用于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别移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

(三)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在2017年度决算后予以撤销。

四、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尚有余额的,市社保中心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原办法管理和发放。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保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五、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在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47号)、《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6号)、《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7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上海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衔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关于2016年度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2103人参与 | 0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