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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民医保参保管理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15: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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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地点: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二、业务办理所需提供资料

西安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少年儿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等。

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外地户籍人员及其子女:一寸照片2张、居住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须注明参保状态)。其中外地户籍人员的子女,其父母(其中一人)须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下列特殊人员,还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低保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登记的当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需要填报的资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在社区领取或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四、参保缴费

缴费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只需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附件下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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