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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泰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领取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10 17:55:33
浏览次数: 889网友评论: 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年省政府36号令)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申请条件

市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或各街道劳动保障所代理企业退休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向泰州市社保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领取申请,填报《企业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审核表》。

三、办理材料

1、提供《企业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审核表》原件3份,表中内容如实填写,表格需经街道劳保障所盖章;2、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红章)均可;3、因工死亡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均可;4、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明细,原件和复印件均可;5、申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需提供死亡人员档案及街道社区出具《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领调查表》,退休人员档案中无遗属信息记录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底册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红章)均可;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设区的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均可。

四、办理地点

企业退休人员由居住地所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因病去世的请至泰州市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海陵区南园新村33号)办理;企业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由所属企业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病去世直接到社保中心窗口办理(海陵区南园新村33号)。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六、联系电话

0523-86606515

0523-86606547

七、办理流程

     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八、附件下载

《企业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审核表》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领调查表》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领调查表

企业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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