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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
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32元/床·日,二级医院25元/床·日,一级医院18元/床·日。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为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在最高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二、特殊需要的住院床位费用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陕价服发〔2017〕30号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上述特殊病房的,不得再另行收取普通床位费。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安排参保人员住超标准床位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