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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内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规定的职工,且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可自分娩休满产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到参保登记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
(一)申请生育医疗费需携带资料:
1、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单位盖章,注明未在生育定点医院挂账结算原因);
2、发票(住院、门诊产检)原件;
3、医疗(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
4、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复印件;
5、身份证(配偶报销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配偶报销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女职工本人报销不需要)和女方无工作未参保的个人申请;
7、因公出差、派驻异地工作的由单位出具驻外证明。
由于各区、县生育保险报销资料由各区、县经办中心审核,请您具体咨询单位所属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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