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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

文章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9-13 2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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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五县(市)及铜山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附件: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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