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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泸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的通知 (泸市民发〔2014〕134 号 )

文章来源:泸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10-24 21:55:25
浏览次数: 762网友评论: 0

泸州市民政局文件

泸市民发〔2014〕134 号

泸州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为规范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养老 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实施办法》川民发〔2014〕9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将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规范如下:

一、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 按照《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执 行。

二、新建养老机构

(一)筹建申请

1. 提交申请报告 。养老机构举办人需要筹建指导的,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县民政局提交申 请报 告 (申 请 报告 内 容 包括:申办 原因、 目的,投资总额,建筑面积,床位数,设置场所,资金来 源,投资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2.填写《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

3.根据拟筹建养老机构认定的性质(即营利或非营利),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表》。

(二)民政部门进行筹建指导

1.市、区县按照相关规定,在对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 性质进行认定和复核后 ,向养老机构举办人出 具《养老机构 筹建指导意见书》。

2.区县民政局指导养老机构举办人到国土部门明确建设用地 指标和供地方式,并指导养老机构按规划和标准建设。同时,指 导举办人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公 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养老机构举办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1.养老机构 举办人完成筹建工作并具备开业条件后,向区县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资格证明、机构名称、章程、具体方案、责任制度、负责 人资料、人员结构、房屋结构示意图、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 意见场地使用证明、房屋安全鉴定书、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培训证件、投资预算及部分发票、 服务项目内容、入住协议书、职工登记表及身份证。

2.区县民政局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 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 实地查验,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查验表》。

3.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规定,并与实地查验结果一致的,市、 区县民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相关规定制作并通 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4.不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规定,或与实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 市、区县民政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租赁房屋举办养老机构

(一)养老机构举办人需提交申请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申请人资格证明、机构名称、章程;

4.具体方案;

5.责任制度;

6.负责人资料;

7.房屋租赁合同;

8.人员结构;

9.房屋结构示意图;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11.场地使用证明;

12.房屋安全鉴定书;

1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14.培训证件;

15.投资预算及部分发票;

16.服务项目内容;

17.入住协议书;

18.职工登记表及身份证。

(二)民政局受理申请时限

区县民政局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 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 实地查验,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查验表》(见式样)。

1.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规定,并与实地查验结果一致的,区县 民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相关规定制作并通知申 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不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规定,或与实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 区县民政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养老机构许可程序

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许可程序按 照《四川省养老机构 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五章许可程序执行。

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

按照《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问题的通 知》泸市民发(2014)48 号执行。

(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 可,由区民政局根据市民政局的授权委托进行受理审核后报市民 政局颁证许可;申办床位在 150 张(含 15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名称格式:泸州市+机构名称),申办床位在 150 张以下的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登 记由区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名称格式:泸州市 xx 区+机构名称)。

(二)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辖区的养老机 构的设立许可由县民政局颁证许可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 个县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由县民政局办理。

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编号

(一) 采用全国统一的 11 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 前 2 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如 2013 年,则为“13”); 3-4 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 为“51”);5-7 位数 为发证机关代码(泸州市民政局发证机关代码为 005,泸 县民政局为 034,合江县民政局为 035,叙永县民政局为036  ,古蔺县民政局为 037); 8-11 位数为证书序列号, 分别从 0001-9999 顺排。

(二)泸州市三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编号如下: 江阳区证书序列号:年(当年许可时间)510051001 纳溪区证书序列号:年(当年许可时间)510052001 龙马潭区证书序列号:年(当年许可时间)510053001

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规范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栏起始日期应当与“发 证日期一致,终止日期应当填写 5 年后的同一日期。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变更事项纪录“一栏应当 填写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的 变更情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监督检查记录”一栏应当 填写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养老机构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 一)养老机构的许可管理。按照 《四川省养老机构设 立许可实施办法》川民发〔2014〕99 号第六章许可管理执行。

(二)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 《四川省养老机构设 立许可实施办法》川民发〔2014〕99 号第七章监督检查执行。

(三)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 。按 照《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实施办法》川民发〔2014〕99 号第八章法律责任执行。

( 四) 附则。 按照《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川民发〔2014〕99 号第九章附则执行。

附件: 1、《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2、新建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3、租赁房屋举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附件及PDF在线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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