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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宝人社函[2017]138号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1-06 1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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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21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8日

陕人社函【2017】21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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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6﹞77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64140

二级

56780

三级

49420

四级

38910

五级

29440

六级

24890

七级

17890

八级

11550

九级

8420

十级

630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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