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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
黄金管〔2017〕9号
各县、市、区办事处,市中心各科室: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建金[2011]17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市纪委专项督查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基数执行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与个人月扣缴额相等。
3、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参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结合各地财政与人社部门规范工资津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可依据单位性质分类,加强对职工缴存基数的审核把关:
机关单位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发放的津补贴和奖励工资等收入。工资、津补贴以人社部门对各单位人员工资最新的调整审批表为依据;奖励工资严格按照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按实发数计入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其他能计入工资总额的部分,以各地财政与人社部门的具体解释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规范发放的津补贴和绩效奖金等收入。
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规范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
4、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最高不得超过12%。
5、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执行。
6、企业因经营亏损、改制、破产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办理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7、负责资金归集的科室应依法依规做好每年缴存基数审核工作。
基数调整前,先进行政策宣传和培训,使各单位知晓缴存基数的计算方法、申报范围和办理流程。基数调整时填写《**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履行报批手续。基数调整后当期不得随意变动,如职工发生工资收入变化,待下一年度调整时自然计入。
二、理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流程
第一步:归集科和各缴存单位在6月30日前共同完成当年基数审批工作。
第二步:从7月1日起,缴存单位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明细表》为依据,结合当月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向公积金归集科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第三步:科室经办人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第四步:缴存单位按审核后的汇缴合计数将资金汇入银行专户。
第五步:缴存单位开具收据或网上打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本单位记账凭证。
第六步:归集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进一步严肃缴存工作纪律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对归集缴存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审核把关;加强督办检查,发现问题立查立改。强化规矩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超比例缴交、不得重复计提缴交;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严格履行基数审批手续。中心和各办事处要对2013年以来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开展自查自纠。凡2017年1月1日之后出现审核把关不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单位违规缴存或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