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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西安市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在外县看病能否报销?

文章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1-29 17:00:51
浏览次数: 1094网友评论: 0

您好,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参保居民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备案。参保居民临时赴外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应首先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无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一所公立医院。

费用报销:临时赴外人员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凭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和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及住院票据、《居民医保证》等有关材料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根据市劳发【2007】215号 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学习、探亲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含各类性质出国、出境人员)。

2、就医管理:(1)驻外人员可视自己具体情况,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当地一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无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一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就医医院;(2)驻外人员在选定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在入院3日内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备案。

3、费用结算:(1)驻外人员发生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和门诊紧急抢救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紧急抢救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以及驻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在当地长期居住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寄回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2)驻外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院纪录和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住院票据以及驻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在当地长期居住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寄回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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