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旧称“产假工资”
1994年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点办法》将产假工资统一改为“生育津贴”。
主要原因是与国际通用术语接轨,日前,西安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生育津贴纳入西安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在此之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此之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关于生育津贴的享受主体
《通知》明确规定,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女职工,是待遇享受主体。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不享受此津贴,其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关于生育津贴的享受天数
《通知》规定,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关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
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五、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问题
《通知》明确,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上述的某公司的某女职工本人按照国家法定休假期间的实际工资之和,高于其应享受的生育津贴16109.59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六、关于生育保险的缴费问题
女职工准备进行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连续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其生育津贴,待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将生育津贴拨付用人单位。
七、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问题
通知中明确,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2016年5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
女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的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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