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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做好2017年度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27号 )

文章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8-04-09 21:20:41
浏览次数: 2081网友评论: 0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7年度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民养老〔2018〕2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就做好2017年度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纳入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

1.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福〔2017〕39号),对2017年1月后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新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补助标准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比例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执行。

2.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对2017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床位数和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标准给予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

二、提高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对2017年度投入运营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且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调整为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

其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且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关于申报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除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外,养老机构还需要提交失能老年人花名册,属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还需提交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证明材料。

2.申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于2018年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会同财政部门书面报送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

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于2018年3月15日前联合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上年度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附件:福建省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表一至表四)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3日

(联系人:陈世根,电话:0591- 87862801)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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