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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泸州民政 发布日期:2018-09-28 0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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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泸州市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老年人照顾服务的20项重点任务。

■ 建立补贴制度

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降低年龄,提高补贴标准,对百岁老人予以特殊照顾。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制度。

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

对因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扶助范围。重点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

支持家庭养老

老人可随子女迁移户口

《意见》明确指出,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

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在符合国家户口迁移政策及迁入地落户条件基础上,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

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优先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运用智能终端、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平台、自动报警和处置等功能,积极推进智慧养老,建设虚拟养老院。

在农村养老服务方面,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筹资义务。同时,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心敬老院服务建设等也要兼顾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 医养结合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

《意见》特别指出,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探索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老年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另外,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安置老年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

推进老年优待政策落实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

目前,我市实现了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除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外,《意见》还提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交通出行提供便利服务。鼓励物业、社区、商务、文化、休闲旅游、金融等行业和领域开辟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

同时,在给老年人营造宜居生活良好环境方面,《意见》提出,要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进行适老化改造。公共交通工具应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应设立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等候区域和绿色通道。在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要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倡在老年人出行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施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

保障老年消费者权益

重点整治针对老年人的骗购行为

目前,市场上出现不少针对老年人的骗购行为,为保障老年消费者权益,《意见》指出,要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管,采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整治针对老年人的骗购行为,帮助老年人保障自身财产安全。加大对老年群体投资、消费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及教育力度,不断提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还在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力度、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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