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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政部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报》 发布日期:2019-01-04 08:38:15
浏览次数: 1105网友评论: 0

1月2日,民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迅速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将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民政部门将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对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民政部还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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