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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意外伤害险能不能代替工伤保险?答案在这里!

文章来源:佛山人社 发布日期:2019-03-04 18:13:03
浏览次数: 506网友评论: 0

很多老板或员工可能都会有疑问,

意外伤害险能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答案是:不能!

如果职工因工受伤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工伤保险会为伤者按政策规定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到外地就医还可以按政策报销食宿费、交通费。受伤医治期间,单位要按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支付给伤者。这个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

伤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可以领取本人7个月到27个月工资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无法继续工作的工伤职工,按不同等级发放伤残津贴,并且伤残津贴每年都会上调。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工伤保险还支付生活护理费。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因此,保障力度如此大的工伤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缴纳的。

有劳动者说,“我们厂子不给职工上工伤保险,只上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样对吗?”事实上,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责任,单位不能以办理意外伤害险为由,不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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