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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扬政民〔2019〕84号

文章来源:扬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1 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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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办、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处、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所)、残工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于9月份专题召开了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并同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扬发〔2019〕36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深入贯彻《意见》关于残疾人帮扶救助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70号)文件精神,现就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稳步提升残疾人帮扶救助水平,通知如下:

一、将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申请对象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①具有扬州辖区内的户籍;

②持有有效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③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

④非低保户;

⑤无固定收入。

2、补贴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执行。

二、将一、二级言语、听力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1、申请对象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①具有扬州辖区内的户籍;

②持有有效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③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残疾类别为言语残疾、听力残疾,或言语听力多重残疾。

2、补贴标准:扬州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其他县(市)城镇、农村户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20元、80元。

三、办理流程和资金保障

参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70号)和扬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扬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扬政民〔2017〕52号)中的相关要求、工作流程进行办理,所需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四、相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关注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对象,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两项补贴”保障范围。此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普惠扩面至所有一、二级残疾人,不再区分残疾类别,但必须满足持残疾人证6个月以上的条件。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残联要密切合作,依法依规做好两补对象扩面后的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要广泛宣传政策,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扩面对象的条件、办理流程和补贴标准。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切实做好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不发生错发、重发、漏发现象。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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