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
loading..
首页 导航 移动端 北京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机构政策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文章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0-03-24 21:59:24
浏览次数: 1816网友评论: 0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文件精神,现将《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3日

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

一、指导思想

适应全省老龄化不断增长趋势,满足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普及化发展要求,健全培训工作体系,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家庭照护者基本照护能力,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持续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基础及提升培训,培训养老护理人员27万人次以上,力争新增养老护理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其中,2020年12万人次以上,2021年13万人次以上(具体培训任务见附件1)。

三、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9版)》要求开展培训。

理论知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及规范;人际关系与沟通;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及操作技能相关知识等。

操作技能:老年人各种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

适当增加专项照顾、文化养老、智慧养老、老年人健康管理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

2.家庭照护者培训: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基础技能操作等。

由省民政厅组织编制教学大纲并颁布实施。

(二)学时要求

对家庭照护者培训要求达到20个学时;对五级/初级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80个学时,已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试用期满、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的培训人员要求达到80个学时;对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50个学时,已经过上一级培训的人员要求达到72个学时;对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20个学时,已经过上一级培训的人员要求达到48个学时。每1标准学时为45分钟,每个学员的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

(三)考核认定

养老护理员,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的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证书。

家庭照护者,由县级培训基地参照专项能力进行考核并发放合格证书。

四、培训主体

建立省级、市级、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分层分级实施培训。

(一)省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省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单体养老床位250张以上养老机构、省级养老行业协会、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培训机构,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省民政厅分批次确认,承接全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一级、二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和养老院院长培训。

(二)市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150张以上养老机构或总床位500张的养老连锁企业、市级养老行业协会,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各市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省民政厅备案,承接三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

(三)县级培训基地: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80张以上养老机构,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承接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不超过3家。

(四)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认定的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

五、培训补贴

对符合要求的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民政部门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重视政策落实,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推进各项政策落实。根据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新增人员培训和在岗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及家庭照护者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分类、分区域制定计划方案。此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不限户籍,省内外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人均可参加。

(二)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化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培训流程,加强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提高培训质量。培训的参考流程如下:2020年3月底前通过省级统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下步移至“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并认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主体资格—提交培训开班备案—组织培训—学员结业—考核认定(发证)—结果公示—申领培训补贴。要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网上经办服务信息,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和信息共享。

(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先培训后上岗,加大在岗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养老护理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营造有利于养老护理员提升技能、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和兼职社会工作者参加培训,积极宣传家庭照护者培训效果。

各市民政局每季度及时汇总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情况,并填写《浙江省养老护理员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附件2)和《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3)报省民政厅,联系人:陈柳,联系电话:0571—87055491,邮箱:809410958@qq.com。

附件1:浙江省2020-2021年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分配表.docx

附件2: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docx

附件3: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人员联系表.docx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图解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浙民养〔2021〕210号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民养〔2020〕3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23号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民养〔2021〕164号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民养〔2021〕113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民养〔2020〕111号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养老机构给予纾困帮扶的通知》,对全省范围内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从严从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行封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入职奖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助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8〕25号)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2月21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养老机构有序转入常态化管控的通知》,决定除杭州、宁波、绍兴外,没有发生疫情的8个设区市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1816人参与 | 0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