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
loading..
首页 导航 移动端 北京
养老信息网LOGO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解读 | 发生工伤后生活护理费问题有何规定?

文章来源:宝鸡人社 发布日期:2020-04-25 09:27:27
浏览次数: 272网友评论: 0

发生工伤后生活护理费问题有何规定?

实际工作中

一些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生活护理

在这种情况下

护理费用由谁支付?

支付标准如何?

···

一起来看看吧!

生活护理费小知识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因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在其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鉴定后,向工伤职工支付的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的支付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01、劳动能力鉴定前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or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如果未派人护理,则需要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用,具体标准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数额为准。

——护理期限截至停工留薪期结束——

02、劳动能力鉴定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该阶段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一般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动这5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解读 | 发生工伤后生活护理费问题有何规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护理费与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挂钩,因此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随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步调整。

—护理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等综合判断后确定—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宝鸡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271人参与 | 0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