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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0-08-05 07: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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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今年国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各省以5%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按国家规定,总体调整比例为5%,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预计全省有788万企业退休人员、67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855万退休人员。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我省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体现社会公平。

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

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

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

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2019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同时,还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劳模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企业退休原工商业者、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予以适当倾斜。

根据上述调整办法,如某退休人员今年75岁,缴费年限为30年,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为每月4000元,则此次调整金额为:

定额调整40元+缴费年限挂钩调整60元+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72元+高龄倾斜30元,共计202元,调整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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