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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 2020年调整工伤待遇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青海省12333 发布日期:2020-10-14 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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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调整了工伤职工的哪些待遇?

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02、工伤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4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生活护理费和丧葬补助金,继续按照2018年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78元为基数计发。

03、调整资金的列支渠道有哪些?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04、调整待遇由哪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督导,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计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调待标准,由用人单位审核,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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