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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文章来源:黄冈民政 发布日期:2021-06-24 16: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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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黄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这是湖北省第一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地方立法。

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重要国情,“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黄冈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为5882719人,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25.66万人,占21.36%,人数比2010年增加34.22万人,占比比2010年提高6.52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91.85万人,占比为15.61%,人数比2010年增加31.27万人,占比比2010年提高5.78个百分点。全市现有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42024人,农村留守老人4.2万人,人口数据充分显示黄冈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有进一步加深之势,未来的养老压力将会越来越大。近年来,黄冈市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但相对于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农村养老服务等方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这样一部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来促进养老事业发展,保障全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本次《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参照了国家部委和我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立足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将农村养老服务单独列章,具有鲜明的黄冈特色。

《条例》共十一章六十四条,对养老服务发展原则与体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队伍、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居家、社区、机构各种养老服务形态,主题是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将是我市今后养老服务发展的根本遵循。

黄冈市民政局全程参与了本次立法,将以《条例》表决通过为契机,不断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协调县市区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县级失能特困供养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特困失能人员县级集中照护新模式,推动农村乡镇中心福利院(区域养老中心)县级直管,确保每个县(市、区)在2022年之前,至少建一所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不断增加护理型养老床位供给,到2025年,全市范围内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60%;二是办好全国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集中优势资源,以黄州区开展城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重点,浠水县、团风县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黄梅县探索机构向居家社区延伸服务试点,其它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试点,逐步满足我市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三是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明确1名关爱联系人每周至少上门探访1次,村委会成员每月至少巡访或电话询问1次,重点开展以“三帮四查”(即帮助做饭、帮助看病、帮助代购生活用品,查看吃、穿、住、病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服务内容。开展“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活动,加强农村互助照料中心运营管理,依托村“两委”、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运营管理服务。(黄冈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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