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加强养老助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昆通〔2014〕7号)等文件精神,为满足全市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兴办、市场运作、社会支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和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社会化。
(二)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相结合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破除影响和阻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发展新兴业态,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坚持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相结合
强化制度建设,统筹规划布局,优化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给予补助,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的积极性。
(四)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
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行为,逐步推行行业自治,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市千名老年人床位达到30张,其中民办养老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60%以上;到2020年,全市千名老年人床位达到40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总床位数的70%以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社会服务人口老龄化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的风尚进一步树立,使昆明市成为较高知名度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健康养老目的地。
四、政策措施
本意见所指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
(一)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规划布局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包括列入政府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0.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要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昆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二)明确供地方式,保障用地需求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年度用地指标,纳入储备并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
——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社会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利用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使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地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加大财政扶持,实施专项补助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持续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通过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建设补助。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运营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人员补助。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
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和人员补助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板块共同承担(即第一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第二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第三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50%的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50%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落实税费优惠,支持企业发展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市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五)推行医养结合,增强服务支撑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设置卫生室或护理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或引进医务室,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设置或合作设置独立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执行。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优先进入,在养老服务中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鼓励依托旅游胜地、休闲度假区域,建设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复合型养老服务机构。
(六)完善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相关投融资平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养老机构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类优惠可行的保险服务。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把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通过培训,到2020年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的护理员(助老员)上岗率达到70%以上。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县(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把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6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该补助与见习训练留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资金按《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12号)执行。
(八)培育社会组织,创新管理体制
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承接养老服务项目,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协会和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各种养老服务项目,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鼓励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扶持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养老志愿服务。鼓励和动员社会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更好的为老年人做好服务。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
(二)细化工作职责,优化配套政策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登记、审核、监督和管理。市民政、老龄、国土、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要围绕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实行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扶持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明确优化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登记注册、立项报件、土地征用、环境评价、工程验收、财务管理、产权变更、税收和费用减免等方面的办理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健全管理体制,提高监管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建设、运营、用房和用地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定期检查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强化督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要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