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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民政部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3年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养老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累计满4年以上(含4年)的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在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工作年限截至申请补贴上年的12月31日。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学费补偿、岗位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并负责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资金来源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四条 市、县(区)和经开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费补偿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学费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供职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学费补偿应向所供职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亳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带原件核验);
(三)学历证书及相关学历认证(复印件1份,并带原件核验);
(四)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并带原件核验);
(五)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第七条 学费补偿标准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1500元;
(二)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学费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3000元;
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学费补偿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学费补偿时,按照15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章 岗位补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岗位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我市养老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岗位满4年以上(含满4年),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岗位补贴应向所供职的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亳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带原件核验);
(三)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并带原件核验);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复印件1份,并带原件核验);
(五)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第十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4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元;
(二)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6000元;
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岗位补贴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时,按照4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同时符合学费补偿及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学费补偿及岗位补贴。
第四章 申请和办理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通过其现供职的养老机构向该机构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提出补贴申请。养老机构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机构养老服务人员提交的《亳州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学费补偿申请表》和《亳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当年学费补偿及岗位补贴的审核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对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核通过的名单应在本级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并通过养老机构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养老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评审结果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通报相关养老机构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最终评审通过的名单,核算当年学费补偿和岗位补贴资金,并按规定和程序编入次年部门预算。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批复后的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服务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学费补偿和岗位补贴归档制度,将申请审核材料和资金拨付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完整保留申请审核表、资金拨付审核表及其所有申请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学费补偿和岗位补贴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