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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养老机构申办条件及备案流程

文章来源:九龙坡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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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更新)

一、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备案前置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会议纪要等)原件、照片、复印件核查。

2.住房建设委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资料或其他有效资料核查(消防相关工作申请地点在二郎行政审批大厅三楼)。

3.市场监督局营业执照(医养结合的加医院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许可核查。

4.房屋租赁合同核查(申请建设补贴的最少要5年,最好10年以上)。

5.机构法人身份证核查(交复印件)。

6.医养结合机构需要卫生健康委同意的签字盖章申请书(科室、床位核减说明)。

7.机构建设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需要进行环境评测备案,五万平方米以上要环境评测。

二、民政养老备案资料(先传送电子档以便于修正内容)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3.备案承诺书。4.申请书(基本情况及相关说明)。

三、相关事项

1.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备案咨询电话:68061426。

2.第一次上报要交原件审核,同时上交资料的复印件都要盖鲜章(本单位自行存底一套资料备用备查)。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租赁/自建

养老床位数量:

建筑面积:    服务设施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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