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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民养老〔2022〕13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2-04-12 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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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3月11日我省全面实行养老机构封闭管理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本着对养老服务对象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贯彻落实部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紧密依托当地联防联控机制,从严从紧抓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目前全省 2200 余家养老机构安全运行,15万住养老人、4.2万坚守在院内服务一线的工作人员零感染。当前,省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省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三版)》。为持续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封闭管理期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养老机构要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机构运转状态进行充分评估,确需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或者需新招聘工作人员的,由养老机构审慎作出决定,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实行封闭管理已满21天且县域范围内连续5天未出现新增本土阳性病例的,养老机构可按规范要求(见附件1),安排轮班工作人员或新招聘人员入院返岗(新上岗)。属地民政部门要对相关养老机构密切关注,加大疫情防控指导和跟进督查力度。返岗(新上岗)人员实行封闭管理,居住在院内,不得走读式上下班。

二、规范上门核酸采集。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新冠肺炎核酸样本采集工作的通知》(见附件2),规范养老机构新冠肺炎核酸样本采集工作,防止采集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养老机构要安排专人查验拟进入机构采集人员的个人信息、体温、健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确保其符合封闭管理期间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管理要求。要提示和监督采集人员在机构门外规范穿戴防护物品(医用防护服、N95及以上防护口罩、防护眼罩/面罩、医用乳胶手套、鞋套、工作帽),引导其按规定路线至指定区域进行核酸样本采集。

三、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分级分类设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点,做好养老机构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根据日常消耗情况及时做好物资补给。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均应建立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和应急处置技术队伍,并处于激活状态,及时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以及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给予技术指导。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至少设立2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至少设立 1 处符合标准、可随时启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清空并投入使用。

四、加强人员心理关爱。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要加强对住养老年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心理调节和精神关爱。要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沟通服务,缓解焦虑恐慌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可参考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组织编写的《养老机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心理健康指导问答》,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文关爱和心理疏导。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对院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及时协调专业人员提供科学的心理干预。

各地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按照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机构主体责任,持续开展督查检查,从严从紧防控管控,坚决守好“零输入、零感染”底线。

附件:1. 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工作人员返岗(新上岗)规范

2.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新冠肺炎核酸样本采集工作的通知.pdf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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