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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增进民生民利,落实好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根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了将高龄津贴及时、准确地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户籍且年满70至99周岁享受低保老年人。
(一)70-7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80元。
(二)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低保老年人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三)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低保老年人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四)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一)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7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各镇街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7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统计工作,于当年12月15日前发放1-12月津贴,并向区民政局报送《渝北区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70-8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3)。
(二)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季度发放。各镇街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1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统计工作,于对应的月份次月即4月、7月、10月、12月发放,并向区民政局报送《渝北区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4)。
(三)高龄津贴实行按月计算,从年满上述周岁当月起始享受(年满周岁当月未申报的从申报审批当月开始,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享受标准随年龄增加自动调标,无需再申报),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入的,从户口迁入后次月起开始享受;正在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纳入低保保障的,当月起享受低保增发;正在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取消低保的,次月终止低保增发。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出具本人签字的委托书)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时限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渝北区高龄津贴申请表》(附件5)。70至99周岁享受低保的老年人还需提供本人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与审批。社区居委会接件核实后审核签署意见,报镇街审批。社区、镇街同步在高龄津贴系统进行审核与审批。
(三)公示。各镇街要定期将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四)动态管理。各镇街要强化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生存、户籍和身份类别等信息核查,经核查不符合高龄津贴享受范围的老年人由镇街按规定审批停发。经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核实相关情况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立即暂停发放,并后附停发原因说明(签字盖章)。停发后若经核实仍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在户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备,同时配合镇街做好动态管理及核查工作。
(五)发放。经社区、镇(街)、区民政局汇总后,由区财政下达资金到各镇街发放。
本办法自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老委办〔2015〕14号)和《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区百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渝北老委办〔201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