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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养老服务和标准化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标准化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推动、保障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民字〔2022〕57号)有关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连续开展养老服务3年以上。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三级以上(乡镇敬老院、嵌入式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须达到二级以上)。
3.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设置标准化管理内设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4.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等相关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示范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未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分类要求
1.试点单位。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要围绕养老服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试点建设,选取养老服务某个方面,也可以选择某一项或若干项养老服务领域标准探索标准化应用新模式、新路径,规范管理服务活动。
2.示范单位。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要全面贯彻实施已出台的养老服务领域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综合体现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成果,在成果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宣传培训和示范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全周期标准化实施体系。申报示范单位的,须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或曾主导或参与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申报材料中需提供相关证明。
(一)宣传发动(2022年10月21日前)。请各设区市民政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相关单位,广泛宣传标准化试点目的、意义、做法,发动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申报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营造浓厚的标准化氛围。
(二)项目筛选(2022年10月28日前)。各设区市民政局应选择具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和良好发展潜力的项目申报,要突出地区、行业特色和单位特点。申报时应注重考察所选项目实施标准化后的预期效益。曾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单位,列入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项目、党政创新社会治理措施优先申报。
(三)项目上报(2022年11月4日前)。2022年11月4日前,设区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将本地区省级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表报送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其中景德镇、新余、萍乡、鹰潭市择优推荐上报不少于1个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设区市择优推荐不少2个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备选单位。
(四)项目预选(2022年11月11日前)。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省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上报材料进行预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申报单位。
(五)专家评估(2022年11月18日前)。省民政厅组织专家对预选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打分,并出具项目评估建议。
(六)项目确定(2022年11月25日前)。省民政厅根据专家打分和项目评估建议,结合各地标准化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在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下达立项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自立项通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试点示范创建任务并申请验收。
(一)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设区市民政局要牢固树立标准化思维,在广泛发动的基础上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加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要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前期把关工作,指导申报单位规范填写项目申报书,明确试点对象、范围和试点目的。要对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严格掌握申报标准。要突出试点的标准化属性,把试点项目上报与试点完成率、试点完成质量、试点发挥效果等挂钩,真正把亟需开展标准化试点的领域中重视标准化工作的单位筛选上报。要根据开展试点单位与示范单位创建的不同定位,合理推荐试点示范单位,发挥创建工作实效。
(三)切实提升工作实效。各单位要做到开放申报试点,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社会需要的、政府关注的、百姓关心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予以上报。要确保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公益属性,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的标准化经验。
(四)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各地对列入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的单位,要从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省民政厅将列入试点示范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在地方标准研制、创建经费、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试点示范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在全省推广。
联系人:省养老服务中心胡炜0791-86278016
厅养老服务处肖宇0791-86253828
附件:江西省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创建申请书
江西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