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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就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补贴
1.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标准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由政府投资兴建并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院;
3.经验收符合相关标准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中心(点)和农村幸福院;
4.达到建设标准并由区民政部门发文确认的中心辐射式和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
(二)运营补贴
1.在民政部门备案、年检合格并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基本要求和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的老人实际入住床位(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发文);
2.在民政部门备案并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基本要求和条件的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中的失能老人实际入住床位;
3.开展社会代养服务的农村福利院中的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
4.运营正常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点)和农村幸福院。
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运营补贴的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建设、运营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上述建设、运营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互联网+居家养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点建设的通知》(武民政〔2018〕18号)规定标准执行。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一)申请。由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及表格(见附件1)。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投入使用后,再另行通知具体对接申报工作。
(二)审核。区民政局受理补贴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实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对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全面实地核查。
(三)结果公示。区民政局核实后,将申请补贴的机构及设施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民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局将审查情况报区财政局核拨本级补贴资金,并将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查。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审核情况和区级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核拨市级补贴资金。
(一)严格验收认定。各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扎实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审核工作,切实做好补贴资格审定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备案备查,逐一建立工作台帐,并对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存档。
(二)把握时间节点。各区民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认真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补贴资料的报备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汇总表(附件2-1至2-4)报送市民政局备查。
(三)加强事后监管。各区民政部门、各相关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报。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补贴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补贴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